经典案例

首页 > 经典案例

华为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前言
    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一夜之间成了媒体报道的热点。该公司三名创办者、前华为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2001年分别以出国读书、读研究生为名从华为辞职,投资成立上海沪科公司,半年内推出涉嫌使用华为光网络技术开发的产品,并销往全国各地。2002年沪科公司以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三名员工因此成为UT斯达康子公司员工,同年因涉嫌侵犯华为商业秘密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个月,三人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去年6月,三人被逮捕,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案情概述
    在这三人命运背后,是华为和收购沪科公司的UT斯达康两个著名电信企业间的较量。小灵通领域已经获得绝对优势的UT斯达康,在小灵通项目上将包括华为在内的竞争对手打得相形见绌。近两年来,UT斯达康开始不断试图扩大其在宽带、无线和IP市场的影响力。
    从今年6月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来,已经有四次庭审。在一审判决出来以前,三名员工的律师及家属曾对案件提出十大质疑,集中于三名被告始终否认华为的指控。他们表示,尽管曾经在华为公司工作过,但他们没有接触到被指控的华为公司某型号产品技术,也没有在沪科公司与上海贝尔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8501B产品中使用任何与华为公司有关的技术秘密。
    这个案件从开始到现在耗时一年半之久,而且公诉方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检察院解释:第一次申请延期是针对辩方提出对佳木斯警方侦察活动的质疑作调查了解。对方提出佳木斯警方的搜查笔录有些没有警方签名。延期调查发现,公安机关搜查的场所和范围都是有证搜查,没有违法扩大搜查范围和扣押物品范围,搜查笔录未签名完全,但并不是反映公安机关查证过程的惟一证据,仅据此也不能否定整个过程的合法性。第二次延期是针对辩方提出当庭出示物证的问题。三名被告的律师提出控方需当庭出示物证,我们二次申请延期,以提供经过第三方鉴定部门和公安局确认的、更细化、清晰的物证照片。
    对于佳木斯警方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检察院认为华为公司最早发现侵犯其商业秘密实物8501B产品是在佳木斯,也就是犯罪发生地,因此佳木斯警方管辖权没有问题,其次深圳是3名前华为员工工作地,调查发现,涉案人员未离开华为时已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深圳警方管辖权没有问题,再次华为公司注册地在南山区,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审理,所以基层南山区法院及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是他人违法获取的华为公司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及披露;被告人秦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刘某组织、领导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某盗窃了华为公司部分商业秘密,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秦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责令退赔给深圳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律师点评
    就此案,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金焰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我国刑法219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法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上三种行为均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格局,但刑事保护需审慎,但华为从开始就将此案件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虽然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可厚非,但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少上升到刑事案件,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金律师提出以下3个法宝:
    法宝一:保密制度
    即建立企业档案资料及重要会议与会人资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立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明确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尽可能细化。如:根据本企业特点将资料划分不同密级,加盖秘密标识,确定专人保管,并制定查阅审批手续:秘密资料的交接、使用方法;秘密资料载体(如电脑)设定密码,圈定知悉人员范围;技术秘密应采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加盖秘密标识的方式明示,对不能加盖秘密标识的模型、样品、数据、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应以书面形式显示。另外,对涉及企业发展的重要会议,应严格审查与会人的资格,并做会议记录,以备查;明确泄露秘密的处罚办法。
    法宝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即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与业务往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人员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法宝三:申请专利权和版权
    对因各种原因容易被侵权的技术或计算机软件应及时申请相应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版权,以获得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仍然对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此外,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至今年8月份,广东省公安经侦部门共立案侦办了44宗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仅今年1至8月就立案侦办14宗。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执法越来越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力量。

 

Copyright © 2020 All Right Reserved.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
电话:(+86-755) 2583 0258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地王大厦6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