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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收费背后的法律争议

案情概述
    2006年2月,在KTV歌厅使用MTV作品的版权纠纷依然一团乱麻之际,又一项与深圳卡拉OK行业有关的诉讼拉开了帷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深圳办事处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南山区人民法院,状告深圳天籁村KTV娱乐城在未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将20首音乐作品用于经营目的,并要求其赔偿音乐作品词曲版权费20万元。本所金永泉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律师,主办此案。

    金律师调查发现:天籁村KTV歌厅自开业以来,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卡拉OK经营,却从未交纳任何版权费用。音著协驻深圳办事处3年内多次与这家歌厅交涉,向其宣传《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文,并要求其贯彻音乐作品有偿使用的原则,支付音乐词曲版权费,可是这家歌厅不予理睬。于是音著协就将这家歌厅作为“钉子户”的典型告上法庭。

    音著协指被告KTV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原告会员的音乐作品,并以卡拉OK形式向消费者放映(放映是指影视作品,本案中词曲作品著作权人拥有的是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中文、英文词曲作品的表演权。这些作品为《暗香》、《常回家看看》等20首歌曲。音著协作为上述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擅自长期公开使用其作品,要求其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被告KTV仍然拒绝支付使用费。被告KTV未经许可擅自长期公开使用音著协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音著协会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音著协诉称,天籁村KTV作为一家大型卡拉OK娱乐企业,常年在其经营场所播放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曲目由客户点唱并收取费用,该商场这种行为不但未经音著协许可,而且还拒绝支付使用费。音著协曾就此事与天籁村KTV交涉,提出了权利要求。天籁村KTV对音著协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而且继续播放背景音乐。音著协认为,天籁村KTV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是侵权行为,应支付侵权赔偿金等费用22万余元。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是一种国际惯例,我国新《著作权法》也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立案后,天籁村KTV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了和解协议。天籁村KTV的负责人说,他们并不是不想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而是觉得音著协的收费标准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后来,天籁村KTV又以去年经营亏损为由提出了另一套和解方案。音著协深圳办事处已把这套和解方案提交北京总部处理后,终于于2006年5月水落石出。经双方庭外和解,被告承认侵权、赔偿10万损失,并且今后逐年缴纳音乐使用费,音著协已委托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向南山区法院撤诉。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关于音乐的使用费问题仍会是关注的焦点。本案也给所有享受免费音乐大餐的单位发出警告:背景音乐的免费午餐时代已经结束。自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开始着手对背景音乐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很多守法的KTV经营者已经开始自觉养成交费的习惯。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批准的音著协《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共有十大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涉及十种赢利性场所,不同的场所收费标准有很大的差别。这十种场所分别是: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酒吧、咖啡厅、餐厅;宾馆;商场、超市;航空公司;铁路;客运汽车;展览(如车展或时装展);电话(网络)声讯服务、电话等候音乐。


律师点评
    金永泉律师,对案件进行如下分析:

    一、对和解表示欢迎
    在本案立案前,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比如:公证取证、对涉嫌侵权的曲目的授权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了强大的证据链。对方在诉讼中,曾经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依法驳回。这种拖延时间的诉讼技巧,在强大的证据链面前使得被告明白自己是无法取胜、逃脱法律的制裁,才不得不要求和解。

    二、维权的主体不同和对象不同
    2003年唱片公司维护的放映权,也就是指维护MTV这种类似于电影拍摄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般来说,一首卡拉OK歌曲除了必要的图像以外,最主要还要有歌词、曲,否则没有词曲的歌曲也无法演唱,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维护词曲作者的权力。虽然都是维权,但维的权不同。向音著协缴纳的是使用音像制品的音频费,不包括视频费用,而唱片公司维的是视频权利。

    三、音著协有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 并非每首歌曲1万元
    音著协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根据2000年9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饭店、宾馆等旅游场所每床位每月收费1.75元。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0.025元,超过40平方米的收费0.02元。一场大型演唱会的收费标准是总票房收入的2.5%。一个中等规模的卡拉OK厅每年的年费也就十多万元,平均每天仅300多元,等于一间包房的消费。音著协收取的这些费用都将返还给相关的词曲作者。
    以天籁村KTV为例,该KTV有2-3万首曲目,大多是音著协管理的范围,因此音著协从中象征性地选择了20首歌曲来起诉,而索赔的20万是按照该KTV应按面积缴纳的使用费及损失,并非每首收取1万元。

    四、维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词作曲者相应权利:营业性场所必须为播放的背景音乐付费。根据该法,“音著协”作为著作权保护团体,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理中外词曲作者维护音乐著作。《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十七项权利,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使用他人作品而不按照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五、未经允许使用外国作品一样侵权 全球范围内维权
    对于外国音乐作品,音著协可以根据与当地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提起诉讼。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承担保护国外地区的著作权人权益的国际义务。外国公民、法人根据其所属国和中国签署或参加的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其合法的著作权在中国受到保护。同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外国人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
    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为更好的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了各协会之间相互代表协议的示范文本,各协会之间基本上按该协议的文本签署相互代表协议,该文本规定两个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在各自的区域内代表对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国或地区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六、消费者需要理解
    “羊毛出在羊身上”。索赔后KTV会不会提高收费,将费用“摊派”到消费者身上?与当红明星相比,词曲作者的日子似乎是穷困潦倒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做的就是把收来的背景音乐使用费交给词曲作者,好让他们更好地搞艺术。要鼓励大家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谁的利益,其实归根结底是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利益。比如说音乐著作权,你看钱都是给词曲作者,还有什么出版社拿去了,可是词曲作者都没有了,将来都没歌了,老百姓就该说了,这新歌怎么都没有?说都饿死了,那时候大概就说那咱们还是买几个正版吧,让他们活几个,给咱们写几个新歌,唱几个新歌听听,这个并不是耸人听闻,我觉得大家都明白了这个,我觉得这一点是可以明白的。大家对智力劳动产品的生产者要理解,要知道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七、解决方法
    目前“音著协”仍以普法和劝说为主,以期逐步提高整个社会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认识。我市的行业协会应该协调下属会员与音著协签订集体的版权协议,比如早在2001年,“音著协”上海办事处与上海娱乐业协会签定了协议,首先约定本市2000多家KTV等娱乐业为使用音乐作品付费。

 

KTV收费权的争议

    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在宣布即将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拟通过点击率向KTV收取音乐版权费;仅仅过了两天,国家版权局也表示,KTV要按照营业面积向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使用费。至此,一场KTV收费的角力由此上演。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出版权使用费的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包房每天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相较于国家版权局按照营业面积缴纳费用的做法,文化部筹划中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自愿加入、自主选择,更强调了市场运作,自由交易的原则。该系统通过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各类版权权利人和组织可以自主建立曲库,并在平台上自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和付费方式由版权交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全国每年收取的KTV版权使用费将高达30亿元。而这30亿元流向何处就成为社会各界和一些媒体关注的焦点。

    从法律层面讲,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国家版权局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来负责收费,是根据2005年3月1日公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只有经国家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向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收取使用费’的规定。当相关权利人无法以个人名义收取相关费用时,政府部门有权批准有关集体管理协会来统一收取。金焰认为,由两协会统一收取版权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两协会是替相关权利人代收,替使用者转交。

    对于能自律的行业,由行业协会收费是正确的,但是行业协会必须成为真正的自治机构,民主决策,法治管理,透明操作,而不能是半官方的行政机构,充斥着官僚主义。收费机构必须统一,否则机构多了,会形成乱收费、重复收费的局面。协会的管理成本高昂,收取的费用去向不明,会让权益人怨声载道。这个机构必须是一个能代表广大音像权益人利益的组织,应当建立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等进行民主管理,账务要公开,做得不好的话,公众可以有权罢免领导层。收费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无霸王条款,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参照国外相同行业的费率,再依据国内的情况而定,应多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低于5%应该是合理的,如超过20%就会不合理。

    至于具体操作问题,应按每个包房收费比较容易操作。如果按照歌曲的数目收费,一是难以监管和统计,二是对小型的KTV不公平,这样会大大的增加成本,不利于他们的生存。如果按照营业面积收费,就更难统计,因为大多数KTV的营业面积很难核对,往往工商登记、甚至消防局的纪录都有很大出入,还存在走廊等公用面积大小不均等的问题,为今后的维权带来很大问题。该所代理的案件就曾为计算准确的营业面积,而遇到很大困难。如何分配利益一定要有相关的细则。最好由政府部门和物价部门统一制定价格标准,否则的话,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垄断收费后可能会出现欺行霸市,任意涨价的现象。

    至于收费之后应该不会把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这笔费用应该只占KTV收入的一小部分,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如果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也许会影响到客源,这样会得不偿失。KTV应该通过强化管理、搞好服务来赢得更多的顾客,否则就会在这新的一轮竞争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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