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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假冒HP商标标识

案情概述
    2003年3月17日下午,通过有关人员举报,深圳市工商局宝安分局现场查处位于宝安区沙井新二重明纸品印刷厂,现场查获假冒美国惠普公司商标标识共计21,000件。重明印刷厂为来料加工合资企业,负责人是曾炳新,中方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二经济发展公司,外方为台湾重明纸制品有限公司。该制假工厂印刷设备精良,生产规模庞大,生产的假冒包装材料与真品极为近似,涉嫌长期以来为周边地区的制假地下工厂提供大量假冒包装材料。

    案发后,我律师事务所经美国惠普公司授权,协同宝安工商分局和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将该安移送到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分局。经侦局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我所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写举报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最终由司法机关对涉案的单位和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追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3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本案焦点
    1、罪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15条,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是否构上刑事追诉的标准:
    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四项中的一项,就应该予以刑事追诉。本案符合第一项(超过20000套商标标识)

 

律师点评

    1、要提高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虽然数量偏少,但案件有逐年增多趋势,涉案金额也日趋增大,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刑事追诉,将能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国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将会降低刑事案件追诉的标准。

    2、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刑事自诉权
    一旦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应积极举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追诉。特别是通过专业性的法律人士的帮助,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为了更好的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追诉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能为后面的民事侵权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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